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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自建房安全整治 达州出台自建房“十条措施”

发布时间: 2022-07-19 18:06:04

来源: 达州楼盘网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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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刻汲取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全面筑牢自建房安全管理堤坝,近日,达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印发了《进一步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措施”),持续推进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措施更严


《十条措施》明确规定, D级危房和存在地基沉降不均、裂纹宽度过大、房屋倾斜明显、构建变形失稳、外墙脱落严重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性用房,达不到消防要求的人员密集场所,一律停止使用,撤离人员。对存在安全隐患和使用功能缺陷的自建房,要“一户一牌”安装警示标志,安排专人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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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鉴定机构套上“紧箍咒”


《十条措施》要求,自用作经营场所的建房,必须经具备资质能力的专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未经鉴定合格的严禁用作经营场所。同时,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虚假评估鉴定报告的行为实行“零容忍”,将依法撤销检测、鉴定机构的资质和人员从业资格。


六类房屋先停工停业再实施处罚


《十条措施》中明确了未经审批擅自违规改扩建施工的,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分隔群租的,擅自改变房屋功能用于生产经营的,未按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轻质房屋的,养老、托幼、教培等特殊机构未经安全鉴定的等六类房屋,一律先停止施工、营业或使用,并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且抗拒执法的,一律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经营场所必须有房屋安全证明


《十条措施》强调指出,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没有房屋产权证明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商品房及非法建筑、危险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强制性标准的自建房屋,依法不得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


装饰装修不能再“任性妄为”


《十条措施》规定,非住宅装修且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前把专项装修方案、专业设计单位的安全报告报送辖区住建部门和乡镇(街道)备案;对住宅装修和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修,要与物业服务企业、村(社区)签订装修安全承诺书,纳入日常监管。


校外租房要备案和安全鉴定


《十条措施》明确,高校学生校外住宿建立报告和承诺制,经学生本人与家长双方签字后连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报学校备案。中小学生校外租房,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备案,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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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措施具体详情如下:



第一条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是房屋建筑安全首要责任人,应定期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属地政府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具体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第二条  D级危房和存在地基沉降不均、裂纹宽度过大、房屋倾斜明显、构建变形失稳、外墙脱落严重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性用房,一律停止使用,撤离人员,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对存在安全隐患和使用功能缺陷的自建房,实行“一户一牌”警示制,在显眼位置安装警示标志,并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安排专人管控。达不到消防要求的人员密集场所,一律停止使用,撤离人员。


第三条  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必须经具备资质能力的专业机构出具合法、真实、整体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在确保房屋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用作经营,未经鉴定合格,严禁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虚假评估鉴定报告的行为实行“零容忍”,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撤销检测、鉴定机构的资质和人员从业资格。


第四条  未经审批擅自违规改扩建施工的房屋;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分隔群租等经营性用房;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用于生产储存经营出租的房屋;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轻质房屋和隔墙的经营场所;养老、托幼、教培等特殊机构未经安全鉴定的,一律先停止施工、营业或使用,并进行整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罚;对存在重大房屋安全隐患拒不整改且抗拒执法的,一律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拒不配合排查整治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五条  凡是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一律拆除;一时无法拆除的,要立即采取封房措施。经鉴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规超建部分建筑,在自建房外窗、疏散走道等区域安装严重影响疏散逃生的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的,一律拆除。凡是已列入拆迁范围,住户已经撤离的房屋必须马上拆除。


第六条  将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建筑和设施安全作为各行业部门审批条件,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凡不按要求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且不符合经营性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等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严禁继续经营。没有房屋产权证明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商品房及非法建筑、危险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强制性标准的自建房屋,依法不得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


第七条  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非住宅装修且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前把专项装修方案、专业设计单位的安全报告分别报送辖区住建部门和乡镇(街道)备案,接受日常监管。对住宅装修和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修,要事前与物业服务企业、村(社区)签订装修安全承诺书,并纳入物业服务企业和村(社区)日常监管。


第八条  规范设置小区充电设施,对消防设施设备损坏的,按相应程序落实资金予以维修、更新、改造。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推动消防设施、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升级改造,有效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第九条  各高校要严格加强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建立报告和承诺制度,经学生本人与家长双方签字后连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报学校备案。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周边租房居住的,学校应督促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主动向学校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并提供所租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条  落实农房建设乡镇日常巡查和“六到场”制度(即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工程重要节点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建立巡查和到场台账备查。健全完善乡镇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查处不按规划、不经审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按图施工等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及时责令停工整改。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名录,出台农村自建房管理细则,完善农房建设队伍管理制度。(来源:达州发布)




责任编辑: wang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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